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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由哪个单位 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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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由哪个单位 担责?

劳务派遣中发生工伤,应该由哪个单位
担责?如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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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14 18:34:46
  •   
    劳务派遣,即劳动力派遣。它是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 用工单位派出该员工,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并接受用工单位的指 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涉及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
      《劳动合 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 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同时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 派遣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92条又规定,当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即劳动者可以同时向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求赔偿,即使劳务派遣单位和用 工单位有一方并没有违法行为,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劳务派遣实践中,被派 遣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责任主体不清,经常 相互推倭,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鉴此,2014年3月 1曰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〇条第1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 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 约定补偿办法。” 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该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赔偿承担连带的 赔偿责任。
      同样,在2008年5月1日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规定,劳务 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 同当事人,即双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当工伤事故发生后,一般应由派遣单位承担保 险责任,但具体的补偿办法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协商约定。

    t***

    2016-12-14 18: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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