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行政诉讼问题
加害人被治安处罚偏轻,显失公正,受害人可以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吗?
当然可以。 如果是你认为,对方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制进行行政处罚,你认为只进行行政处罚过轻,这是不能进行行政诉讼的。 注意:以上仅供参考,不作为行动的依据。
可以 因为 公安的行为是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 所以 可以 以 公安为被告 起诉 同时加害人 为第三人 参加诉讼. 但法院一般不会判决 直接加大对加害人的处罚 很有可能的判决为 有公安从新作出 处罚.
可以.《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概括地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则上,只要符合这一概括规定的条件,就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同时,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有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机关对加害人的处罚偏轻,也是对另一方公民权益的侵害。
答: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情>>
答:一般是按时计费,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来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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