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律题
刘某(男)与陶某(女)谈恋爱,不成,刘某迁怒其父亲,想杀他。刘某纠结王、赵、钱商议,计划某日行事。某日上午,四人商量计划,王某思前想后,反悔,提出退出,被刘某打一耳光,与之绝交。刘、赵、钱另行计划。当日晚上,三人同往陶家。路上,钱某边走边害怕,但又不敢公开说,借口上厕所一去不回。刘、赵等不到钱某,两人先走,刘某让赵某上楼杀陶父,自己在楼下把风。刘某把着风,越想越害怕,走了。赵某杀了陶父后下楼,不见人,独自走了。 问:刘、王、赵、钱哪些人是共犯?
王某是预备犯,钱某与刘某是中止犯,赵某是故意杀人正犯,但王某、钱某、刘某与赵某是共犯。
刘某、赵某、钱某是共犯。 但“ 路上,钱某边走边害怕”钱犯罪中止(预备阶段的) 刘某、赵某共犯 虽然啊帮助犯 逃走 但其没有阻止 犯罪整体的停止,仍然是共犯。
刘某、赵某、钱某是共犯。 理由:共犯不仅要有共同故意,还要有共同行为。 王某在最初的商量计划时已经退出,可以说没有预谋的行为,当然没有共同杀人的行为。而且题目中明确说,刘、赵、钱另行计划,可见最终的杀人计划预谋,王某未参加。王某不构成犯罪,也不属于共同犯罪。 本案最终是陶父被杀,也就是犯罪既遂。在整个犯罪行为是从三人预谋一直到最后杀死陶父。所以刘、赵、钱均参与预谋,也就是共同参与犯罪。虽然钱某在路上逃走,刘某在望风是逃走,但是本案的性质是共同犯罪,要以整个共同犯罪的后果来看所有参与人的犯罪状态。而且,三人共同预谋,赵某依三人的预谋而杀死陶父,钱、刘二人自己离开但未阻止犯罪后果的发生,根据共同犯罪原则,钱、赵、刘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钱、赵、刘三人是共犯。
答:故意杀人! 在相互误会的情况下,发生争执,李某明知用刀会至人死亡还是用刀去刺中保安。 且李某的东西好像没结账,否则保安就不会去抓住他不放了。没结账的东西就不是...详情>>
问:谁可以告诉我不小心在人体静脉注入了空气,也不知道是多少量,谁可以告诉我不小心在人...
答:在打点滴时如果不小心从输液管进入了少量空气,那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少来年感的空气进入了血管后,会被吸收掉,不至于形成较“大”的血栓而产生危险。既然您已经过了好...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