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知识人 爱问教育 医院库

共同犯罪问题

首页

共同犯罪问题

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与丙
A构成共同犯罪
B不属于共同犯罪
C已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D甲单独构成犯罪

提交回答
好评回答
  • 2008-05-20 08:41:57
    B不属于共同犯罪 
    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与丙 
    甲属于间接正犯,丙过失致人死亡。

    1***

    2008-05-20 08:41:57

其他答案

    2008-05-21 10:04:46
  • 支持选A
    1.甲具有杀害乙的主观故意,且准备了杀人凶器,继而利用丙实施了杀人行为,最终导致乙死亡的法律后果.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的法律要件构成,因此对甲应认定为直接故意杀人.
    2.丙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乙的死亡,而轻信甲的说教,实施了可能致人死亡的危险行为,对乙的死亡持一种放众的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3.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均属于故意犯罪,应构成故意犯罪的共同犯罪.

    旺***

    2008-05-21 10:04:46

  • 2008-05-20 10:08:54
  •   B 不属于共同犯罪,甲为间接正犯,乙属于其中并不知情的无辜者
    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把他人的行为当做工具利用的情况。 
    由此涉及实行犯的一种分类。实行犯是指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犯罪行为的行为人或者行为。实行犯通常是直接利用自己的肢体去实行犯罪行为,如伸手扒窃,举刀杀人,等等,这是直接实行犯罪。
      此外,直接实行犯罪也包括利用工具犯罪的情况,如唆狗咬人 (伤害),训练猴子人室盗窃,等等。但是,还存在利用他人行为去实行犯罪的情况,对于 情况,称为间接实行。因为在这种场合,被利用的已经不是没有意志、意识的工具或者动物,而是有意志、意识的“人”,一种形似独立犯罪主体的人。
      当行为人利用这种形似犯罪主体的人去直接实行犯罪时,被利用的人是“直接实行犯”,利用者是间接实行犯。间接实行犯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利用无责任能力人包括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的行为,比如说,利用未成年人去盗窃。大家注意,盗窃要求已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情况下,一个人利用两个或者唆使两个未成年人去犯罪,他们之间能不能形成共犯关系?不能!这个时候怎么办呢?所有的犯罪行为都由利用人来承担。
      利用者本人虽然没有实行犯罪,但是实际上他本身也是实行犯罪,他把别人当工具利用了,只不过他是间接实行。间接正犯因为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之间缺乏共同犯罪的故意,或者一方缺乏成立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不成立共犯,按单独犯罪处理。 (二)利用无辜者、不知情者的行为。
      比如说,医生要杀害一个病人,让护士把毒什给病人打下去。护士不知情,把毒药给打了。表面上看,是护士注射毒药直接致病人死亡的,是护士杀死了病人,其实这完全是由医生一手导演的、支配的。医生和护士是否构成共犯?不构成。对此的理论解释是,表面上护士是直接实行(杀人)犯,但她对情况不了解,没有犯罪的故意,属于无辜者,被别人利用了。
      而真正的杀人犯是那个医生,是他借他人之手杀人,是真正的(杀人)实行犯,只不过因为是借他人之手,没有直接实行,而是间接实行犯。换言之,利用者是实行犯,其实行的特点是“间接的”。情况是相当多的,还有像通过邮局邮递炸弹、毒品的,表面上看是邮电系统或者邮递人员在运送炸弹、运输毒品,实际上是被犯罪人所利用。
      情况利用者就叫做间接实行犯,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之间不成为共犯。其他间接正犯的例子,如唆使自己不满14周岁的儿子杀害仇家的少女;对他人谎称空枪,利用他人误解杀人;对他人谎称捎带食品,暗中夹带毒品,等等。 对于间接实行犯的着手时间判断,从实际情况看,在利用邮电系统的场合,通常以交送邮电部门邮寄为着手。
      在利用个人的场合,似乎以被利用者开始实行为犯罪着手。这对于区别未遂犯和预备犯具有实际意义。 。

    笨***

    2008-05-20 10:08:54

  • 2008-05-20 09:26:56
  •   选B,不属于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此定义突出了共同故意对于构成共同犯罪的作用,是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
      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不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
      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不作为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其特征是: 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 基于上述理解,下列几种情况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1)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
      所谓同时犯,是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2)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3)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做“实行犯过限”的行为。 。

    高***

    2008-05-20 09:26:56

  • 2008-05-20 08:14:43
  • 选D,共同犯罪对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要求是:有共同犯罪故意。显然,甲与丙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n***

    2008-05-20 08:14:43

类似问题

换一换

相关推荐

正在加载...
最新问答 推荐信息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热点检索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返回
顶部
帮助 意见
反馈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