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申请赔偿
我有个朋友由于与别人打架,被刑事拘留,逮捕(均被关押)后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在一审判决后,其家属发现当时所做的受害人伤情鉴定是其家属通过找人伪造,受害人的伤情更本达不到轻伤的标准。向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终审判处无罪。现想咨询下,我朋友可否申请国家赔偿,他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空悟网友的回答是不恰当的。你朋友首先应向检察机关要求赔偿。一审法院不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即使是,你朋友的赔偿要求也只能向一审法院提出,在一审法院不予赔偿,你的朋友才能再依法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一、国家赔偿的范围: 1,《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根据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
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当地公安机关。 综上看见,一审法院判决在作出判决缓刑判决时,你的朋友依法将不再被羁押,其缓刑的判决也因上诉而未能生效。
所以,他请求赔偿的范围只是限于其前对他的人身限制即羁押行为。 二、国家赔偿的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由此可见,对他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是赔偿义务机关。而一审法院对其的判决、量刑虽是错误的,但是对其判处的缓刑并没有使你朋友因此而受到羁押、监禁,且在作出缓刑判决时,你的朋友即依法将不再被羁押,其缓刑的判决也因上诉而未能生效,所以,一审法院不应成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国家赔偿的程序: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据此可见,你朋友首先应向检察机关要求赔偿。即使一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也只能向一审法院即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如果一审法院不予赔偿,则才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
“向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终审判处无罪。现想咨询下,我朋友可否申请国家赔偿,他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完全可以提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人是一审法院,你们可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请求国家赔偿。 法院受理后,按照国家赔偿法的程序,进行研究,决定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六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二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二十五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七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
答:被错判死刑并且已经执行的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详情>>
问:当工作中遇到“垃圾人”时,应该怎么办?我现在做的是一份有服务成分的工作,有时候面...
答:窗口工作的确有时让人很苦恼 社会上不讲道理的人也的确多 个人认为,情绪与工作是两码事 既然是垃圾人,何必为他们生气 我知道楼主有时不是生气,而是窝着火,还没地方...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