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不执行了执行费应不应该退?
我是一起经济纠纷案的申请执行人,当地法院处于地方保护的原因找个理由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上还说,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交纳. 既然不予执行,为何还要交纳执行费?!
申请执行人XXX申请强制执行的XXX仲裁委员会第XX号裁决书本院不予执行.申请执行费XXX元,由申请执行人交纳. 法院的做法,起码程序、形式上都是对的。 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缴纳,最后由被执行人承担。如果顺利执行,被执行人缴纳后再返还申请人。如果没有进入实际执行环节,裁定不予执行,说明申请执行理由不当,但,法院已经进行实际审查活动,所以,申请执行费不予退还,被执行人没有缴纳义务,只有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执行费不会退还的.
申请执行费是不可以退还的。
你的这个题目中“法院裁定不执行了”有说法可能有误,应该是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而不是“终止”执行。你仔细看一下那份裁定书就清楚了。 “中止”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在民事案的执行中如有被执行人确实暂无可执行的财产,或下落不明等情形暂时无法执行生效判决时所采取的法律措施,“中止”意为执行中途的暂时停止,当无可执行的财产,或下落不明等情形解除时,即发现被执行人的新的执行能力或发现被执行人时,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这在实际上是保护了申请人的财产权,使之不至于因时效问题而导致失效。另外,在此前的执行程序中,法院也必然要作了相应的工作,因此,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这执行费是不可以退还的。
既然你是经济纠纷案的申请执行人,就说明有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机关的裁决书、调解书和公证机关制作的生效的债权文书)制作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等 你根据上述的文书申请执行,执行局不应该裁定不予执行!除非仲裁书和公证的债权文书有属于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费应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执行结束后,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我想法院是从这个角度出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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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干练的个性是怎样养成的?朋友们都说我很善良,可我还是希望自己能够更干练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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