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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诉讼有什么条件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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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诉讼有什么条件及限制?

公司解散诉讼有什么条件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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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14 23:30:19
  •   公司解散诉讼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美国示范公司法对此做了规定:在下列情形中,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1、董事在经营公司业务中处于僵局状态,股东无法打破僵局,公司将蒙受不可弥补的损害或损害已经发生,或者由于该僵局,公司业务的执行将对股东普遍不利;2、董事或者控制公司的人员已经或正在或即将以非法、压制或欺诈的方式执行公司业务;3、股东在选举权上陷于僵局,起码有2次连续年度会议上选举董事会成员陷于僵局;4、公司财产被挪用或浪费。
       美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僵局,事实上在各国公司实践中均有发生。公司僵局发生的情形:1、双方各自拥有50%的股份;2、公司董事的人数是偶数,双方均有权任命数额相同的董事;3、通过累积投票的方式,少数股东保留了否决权。在出现这些情形时,则公司事实上不能作出任何决定,不能履行公司的营业功能。
      [8]公司僵局可能在股东这一层面发生,也可能在董事这一层面发生。公司僵局的发生不必然意味着公司不能继续经营。如果在股东这一层面发生公司僵局,由于董事会依旧能履行职责,公司可以继续营业;但是发生在董事会层面的公司僵局,可能会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美国各州的公司法也规定了解散公司诉讼的条件。如相关的纽约州法律规定,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 以上,且没有在市场上交易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引起公司解散诉讼的情形总体上分为两类:一是对股东的苛待行为(mistreatment),二是控股股东、董事或经理对公司财产的挪用或侵吞行为。
      其他三种被禁止的行为可以描绘为:非法、欺诈和压制性行为(illegal, fraudulent, and oppressive conduct)。而这些行为的性质,则由法官进行判决。在In re Kemp & Beatley一案中,两个在公司中工作多年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该公司所长期遵守的政策是,以额外补偿性红利(extra compensation bonuses)的名义,给股东发放事实上是基于股权的股息,这种额外红利的收受,一直被认为是股东权的附属权利。然而,公司在这两个股东的雇佣合同结束前后,改变了这一政策,认为对公司的服务是发放这一额外补偿性红利的基础。
      纽约上诉法院认为: “这不得不让事实调查者合理地作出判断,这样的政策的变化,等于企图排除上诉人依其投资而取得任何回报。依据本案的案情,依商事公司法第1104-a条的规定,判定该行为构成该条所规定的压制性行为,是应当没有错误的。”[9] 法院在解释股东解散公司的立法目的时认为,股东除了向公司投资以期取得公平 合理的回报之外,作为封闭公司的股东,还期望能积极参与公司的管理和运营。
      这不象公共公司的股东,他们可能仅仅是投资者或投机者。而封闭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共同所有人,并且希望有与股权相伴的一些特权和权力。股东参与公司经常是他收入的主要或唯一来源。事实上,给自己提供就业机会可能是他参与组建公司的最大的原因。他法院认为股东有权对其期望达成协议,但是如果缺少这样的协议,则大股东有最后的决定权,这可能对其他股东的重要利益和期望构成威胁。
      法院也认为,封闭公司的股份通常是不容易转让的,因此,如果不允许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则小股东没有合理的途径使自己摆脱困境。 如果股东合理期望他的股权能让他在公司中有一份工作,或利益分成,或在管理中有一席之地,或其他形式的保障,但如果其他人在公司中阻碍他的上述合理期望并没有救济途径,则可以认为该股东确实受到压制。
      法院采用“合理期望” "reasonable expectations"作为认定和衡量压制行为的方法。对上诉所称的压制行为认定,法院必须查明大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诉人进入公司的期望。不能仅仅因为上诉人进入公司的主观愿望没有实现,就认定大股东的行为构成压制。
      相反的,只有大股东的行为实质地阻碍了其他股东的期望,而股东的这种期望,须客观地进行评价,既须在该案情下是合理的,又须是使股东加入该公司的决定因素。是否解散公司是保护起诉股东的对其投资回报的合理期望的唯一可行途径,法院得出结论,任何公司解散的判决,必须允许公司的任何股东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起诉股东的股份。
       合理期望的标准没有在美国得到普遍的接受。在南卡洛来纳的一个案子中,法院发现立法上并没有要求公司解散的判决全部须建立在合理期望被阻碍的这一标准上,法院指出在适用这个标准上的困难:如果要查明小股东的合理期望,则本州法院要微观地审察封闭公司的交易,和大股东和小股东在组建公司时的意图。
      法院指出了对合理期望的一些批评,它忽视了除不满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期望,过分地保护了小股东的利益,它是建立在一个虚假的前提之上的,是对大股东的权利的不必要的侵犯。[10] 具体地说,股东可以在下列情形中提起公司解散诉讼。 1、公司事务陷于僵局。
      公司事务陷于僵局是指股东之间丧失了基本的人身信任关系,或在公司的经营政策上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导致公司事务无法继续进行。2、股东遭受不公正的欺压。3、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或浪费。

    a***

    2018-05-14 23: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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