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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制度的历史发展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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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制度的历史发展是怎样的呢?

违约金制度的历史发展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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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2 12:47:02
  •   违约金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的违约金(StipulatioPpoene)是一种债权担保方法,它是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①罗马法中的违约金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债务人有权在履行合同与支付违约金间作出选择;另一种是由债权人有权在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与支付违约金间作出选择。
      < 罗马法的违约金为大陆法所接受。但与罗马法不同的是,根据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在规定了违约金条款时,应由债权人来决定是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还是请求支付违约金以替代合同履行,或者债权人可以同时请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② 大陆法承认违约金具有双重性质,即认为违约金同时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
       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损害赔偿是在不履行合同情况下的补救方法,因而并不重视违约金的形式,且否认违约金的惩罚性,即违约金与损失不相称而具有惩罚性,则在法律上应被确认为无效。英美法仅承认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其根据在于:平等的当事人间没有惩罚权。也有一些英美法学者认为,违约不应在道德上受到谴责,违约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一种权利。
       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历来重视违约金制度。基于维护交易秩序,确保诚信之考虑,我国学界一般观点是,违约责任的重要目的在于:对违约的当事人实行制裁。因而我国立法过去一直强调违约金的惩罚性,并在立法上设立了法定违约金制度。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需要扩大当事人的交易自由,为此,合同法作了重大的改变,主要表现为:一、废除了法定违约金制度;二、违约金优先于损害赔偿适用的;三、强调违约金主要是补偿性的;四、任何违约金一经约定,都是有效的,法院和仲裁机构无权宣告违约条款无效,否则是违反合同自由原则的。

    壹***

    2018-04-12 12: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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