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时双方认可的证据可以在庭审时作为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吗?
调解时双方认可的证据可以在庭审时作为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吗?
案例分析:乔某是某企业的市场部经理,因经常外出并和各种人打交道, 乔某和妻子张某的感情越来越疏远,两人经常吵闹。后,张某向当 地法院提出离婚,在法庭调解时,张某指出乔某有婚外情要求乔某对自己赔偿,并提供了某组乔某和某女在一起的照片。乔某对此表 示承认,但在赔偿数额上两人没有达成一致,因此调解不成要求法院判决。
张某对乔某说:“事实已经确定了,如果法院判决这个赔偿 金还是要给我这么多,你还不如现在给我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 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 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因此,乔某在调解过程中所认可的证据不得在以后庭审中 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张某若想要求赔偿,就必须重新找证据证明 乔某有婚外情。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鼓励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调解,而要达成调解就必须双方让步,有时候当事人可能 为了达成调解会承认一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但是如果调解失败该证据还能用于庭审中,作为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的话,就会让当事 人在调解中瞻前顾后,谁都不敢对事实做出承认,调解就无法进行了。因此法律禁止以调解中当事人承认的事实作为在以后诉讼中对其不 利的证据,这是法律公正的体现,也是保证调解顺利进行的一项措施。
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 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 对其不利的证据。
答: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详情>>
答:那说不定,每个人的想法是不太一样的,不能一概而论,但我忠告女性朋友,男人是个怪(其实这是人的共性,只是男人比女人更明显罢了),越是得不到就越想得到,费尽千辛万苦...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