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进行有效监督有哪些措施?
检察机关要对减刑、假释进行有效监督有哪些措施?
检察机关可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公示执行机关报请法院减刑、假释的被判刑人名单,鼓励有不同意见的人员及时提出异议。虽然按照《程序规定》,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后,就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被判刑人的名单在监狱内公示,但是这一阶段的公示是由监狱主持的,提出不同意见某种程度上是对执行人员以及监狱此前工作的一种否定,因而为了防止遭受打击报复,其他被判刑人即使存在不同意见往往也不敢举报。
而检察机关不承担监管职责,由其主持公示,应有利于减少其他被判刑人的顾虑,从而积极举报。因此,笔者认为,立法上应该规定:检察机关在公示时,应当明示可以匿名举报。 其次,会见被判刑人、负责管教被判刑人的一线干警以及与被判刑人同监舍的其他被判刑人。
被判刑人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以及刑罚的直接承受者,他们对自己实施犯罪的情况以及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最清楚;负责管教被判刑人的一线干警曾直接接触被判刑人,对被判刑人的日常表现和思想状况也比较了解;被判刑人同监舍的其他被判刑人与被判刑人几乎整天形影不离,对被判刑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了如指,甚至对被判刑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是否存在某种不正当关系也可能有所耳闻,因而征求他们的意见对于面了解被判刑人的基本情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答:人民检察院有两个途径可以参与、监督减刑、假释的决策,一是事前参与,即在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书面建议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前提是执行机关在...详情>>
答:不可以吧,可以用一些收缩毛孔的化妆品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