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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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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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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03 22:22:53
  •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也是法律的确定性的体现和要求。行为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范,来评价引导自己的行为。但当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后,还要期待于他人的行为来作出评价,法律的这种规定就会让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处于一种迷惑状态,从而难以正确估价自己的行为,这样的规定就是一种不确定性规定,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据此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是不公正的。
      从本案来看,行为人陈某实施非法买卖**行为后,要根据**的买受人靳某是否实施造成后果的犯罪行为而决定加重其刑事责任的处罚,这种期待也就是法的一种不确定性,对陈某而言,依此法条处罚是不公正的。 罪责自负原则则要求,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对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能对其定罪;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者本人,对于没有参与其犯罪的人,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陈某只是在靳某犯罪预备过程中为其提供了**,对于靳某实施爆炸案的目的和动机并不知晓,对爆炸的后果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对于靳某的犯罪行为而言,陈某的前犯罪行为,客观上为靳某犯罪行为提供了条件,可以承担导致后犯罪行为的部分责任,但是笔者认为,不能将后犯罪行为作为对前犯罪行为处罚幅度加重的严重情节。
       这种理解同时也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该原则要求,犯多大的罪,就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我国刑法第5条就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于陈某而言,就爆炸案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对造成这一危害后果可以承担部分的刑事责任,但即使承担也不应造成对其犯罪行为处罚性质上的转变。
       根据刑法罪责自负的原则要求,一个人只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行为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确定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因果关系有必然和偶然之分,偶然因果关系—般只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但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如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因医生的过失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的,不会因此对肇事者加重处罚。对非法买卖**的犯罪行为,如买受人利用该**实施犯罪,非法出售**的行为与爆炸的后果之间存在的是偶然的因果关系,且出售**的人对爆炸案发生的态度只能是过失(如是故意则构成共同犯罪)。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与爆炸结果之间存在的是偶然的因果关系,而且其主现上态度为过失。因此,对陈某的量刑只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而不应视为情节严重“加重”处罚。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应主要依据行为人行为的主观恶性和造成社会危害的大小来定罪量刑,对其他罪犯在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前提下才达成了危害结果的,可以作为本罪幅度内的从重情节,而不能加重为“情节严重”进行处罚。

    麥***

    2018-04-03 22: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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