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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数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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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数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有哪些?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数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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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6 22:33:05
  •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数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1、出卖人超量供货
    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在买卖合同的履行中并不鲜见,出卖人或是疏忽,或是出于让买受人多买的目的而多交货,对此种行为,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但如果出卖人交货数量多余的部分微乎其微时,则属于按交易习惯允许的数量弹性范围,此时买受人有义务收取货物,按合同规定支付价金。
       2、出卖人少交货也称部分交货的情形 此种情况下买受人是否可以拒收货物,在实践中颇多争议,但总的原则是如果出卖人部分交货损害了买受人的根本利益,如标的物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即各部分相互依存的,或虽可以分割但少交部分为关键部分,或少交货物数量过多等足以影响买受人实现合同目的的,总之,少交货构成根本违约时,如买受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可根据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拒收标的物所以笔者认为,买受人只有在出卖人少交标的物构成根本违约时才可以拒收货物,而出卖人少交标的物不影响买受人实现合同目的时,买受人在收取标的物后可以通过要求出卖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得到救济,而不能拒收标的物。

    活***

    2018-04-16 22: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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