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金融危机看imf法律机制亟待改革有哪些问题呢?
亚洲金融危机看imf法律机制亟待改革有哪些问题呢?
一、imf协定宗旨的调整问题 imf协定条款自1945年12月27日生效以来, 成员国曾先后对其进行过三次修改(注:见刘丰铭:《国际金融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第427页。)。尽管imf的成员国数目及活动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总目标即宗旨却一直维持不变。
按imf 协定条款第一条规定,成立imf的主要宗旨是: 第一,通过设置一常设机构就国际货币问题进行磋商与协作,从而促进国际货币领域的合作; 第二,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从而有助于提高和保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以及各成员国生产性资源的开发,并以此作为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 第三,促进汇率的稳定,保持成员国之间有秩序的汇兑安排,避免竞争性通货贬值; 第四,协助成员国之间建立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体系,取消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外汇限制; 第五,在具有充分保障前提下,向成员国提供暂时性普通资金,以增强其信心,使其能有机会在无需采用损害本国和国际繁荣的措施情况下,纠正国际收支失调。
第六,根据上述原则,缩短成员国国际收支失衡的时间,减轻由此带来的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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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就是就当事人法律方面的问题答疑解惑,谢谢,望好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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