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
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规定。 根据司法实践,适用公司人格否定制度规则,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人格利用者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即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的行为;2、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者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分别;3、当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的成员及其公司财产作清楚的区分时,即财产混同;4、公司法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 本案中,被告广西药用公司及其股东被告陈某、计某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公司与股东之间界限模糊,债务主体是公司还是股东无法区分。公司现没有财产,失去了独立承担债务的基础,严重损害原告鑫土地作社的利益。
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公司和个人财产混淆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鉴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存在一名股东,为了预防股东侵占公司财产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发生,我国法律规定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详情>>
答:非常正常,而且是很好,对胎儿是很好的,因为胎盘成熟是指胎盘老化,对胎儿的营养吸收有障碍,现在还是0级,那就证明你的胎盘很年轻,很好啊,我也是25周,也是0级,医...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