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哪些?
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哪些?
根据《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三种:一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是法院。(1)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80条的规定,在本单位内部设立的机构,是专门处理与本单位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厂长或经理指定);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决定。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人民政府规定。各级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3)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进行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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