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创立大会怎样召开?
股东创立大会怎样召开?
股东创立大会的召开是股份公司成立的一个重要步骤。《公司法》第90条规定:股东创立大会,必须在所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所以,作为发起人,负有在招股说明书所规定的截止期限募足股款的义务,负有在股款募足三十日内召开创立大会的义务,否则就应承担退还认股人所认购的股款和同期银行利息的义务。并且发起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对作为认股人的投资者而言,享有要求发起人退还所认购股款和同期银行利息的权利。
所以发起人一定要及时召开股东创立大会,否则,就要承担很大的风险。 总之,股份有限公司规模相对较大,其设立的条件比较严格,程序比较复杂。投资者选择股份公司这一投资方式时,一定要慎重,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使自身陷入不利的处境。
答:你好,就是就当事人法律方面的问题答疑解惑,谢谢,望好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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