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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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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

村民陈某在耕田时,捡到一匹马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马的主人来认马。事隔一年,仍未有人来认马。陈某也要搬到县城居住。经人介绍,陈某将马在县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卖给了邻村的赵某,卖马时陈某并未说明马是他人的。几天后,马的主人郭某来找赵某,要求返还该马,为此引起纠纷。
问题:本案中赵某能否取得马的所有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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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6-11-04 22:38:02
    赵某是能取得马的所有权的。
    因为陈某将马是在县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卖给的赵某,卖马时陈某并未说明马是他人的。可见,赵某买马是无过错的善意行为,当然应受法律保护。同时,既是合法取得、占有,郭某也就无权剥夺。当然,赵某应证明是自己的行为善意取得。
    有人曾以《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返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来对抗善意取得论。对此,非常一般人的观点非常明确:如果是非正常交易,郭某有权要求返回。但陈某是在合法的交易场所,以正常的市场价格购得。故不能适用上述规定。

    非***

    2006-11-04 22:38:02

其他答案

    2006-11-04 23:14:25
  • 上面的朋友回答的挺好。 我做些补充:
    善意取得制度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处于善意;
    2\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3\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取得财产.
    4\让与人是无权处分者.
    以上条件都符合. 
    只能是陈某卖牛的钱和管理牛的钱相互算清处理了. 

    安***

    2006-11-04 23: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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