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咨询
法律届的朋友: 请问:我1997年在单位买了一套集资建房.在2004年2月爱人将这套房子卖掉了.卖掉时还没有取得房地产权证书,只是一份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书,房地产权证书是2006年才拿到的.在还没有房地产权证书时爱人与他人签定的买卖协仪是有效合法的吗? 当时他在卖这套房时跟买方签协议也是用他一个人的名字签的.在05年房地产证书还没办理下来之前我去加上了我的名字.现在证书上是我们夫妻两人的名字.我现在不愿意卖行吗?我能要回房子吗?该怎么做.请法律届的朋友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房屋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履行产权交易手续变更产权证后才能正式生效,在此之前,如果有一方反悔是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关系的。但如果双方有违约方面的约定,并且这个约定不违反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反悔方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 另外,集资房你们在出卖时没有产权,至少你们是没有全部的产权的,你们是无权出卖的。这从合同法方面讲叫做主体不合格,这份合同无效。因此,可以认定交易无效,各自归还原物。但这无效的过错在你方,你方得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总之,法律的天平是公平的。
房子交付了吗?如果没有交付,由于是共同财产,实践操作中你想主张合同无效是比较简单的事。 如果已经交付,这事就不太好办了,建议带资料直接找律师谈。
虽然房屋作为不动产,是以公示登记为所有权转移生效的标志要件。但是,作为合同行为,你们的买卖成立了对方可以主张确认买卖成立。如对方提出了这个确认之诉,应当是判对方赢的。根据最高院以前批复的案例,本案剩下的就是:[买卖成立,根据成立条件,补足生效条件]。
也就是说,房管部门依据判决内容给对方办理变更产权登记手续。 由于对方是善意购买人,且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合同一方主体不合适,但已履行的,已履行的部分是事实合同。不能一概认为是合同无效。 买房协议是你爱人一个人签的,但后来加了你的名字。别说你有事后追认啦,就是没有,也未必都认定为无效。
因你爱人的处分行为可视为表见代理行为,足可以使得善意第三人相信你爱人有权代理,更何况你又追加了签字。根据民法的规定,无权处分的行为如果事后经过权利人追认,即为有效。 总之,你们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意思表示真实。对方已支付了对价、你也交付了房屋、对方亦实际占有了标的物,不能认为是无效或可撤消的合同,这房子你是要不回来的! 。
答:··怎么啦,不倒腾辣椒水,又改为倒腾催泪剂啦? 去派出所寻求正确答案吧。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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