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重新鉴定情形下,能否依据第一次鉴定结论定罪量刑?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嫌疑人认为鉴定重了,申请重新鉴定,但是用于重新鉴定的记录当年的被害人医疗情况的资料已遗失,无法重新鉴定. 在次种情况下,能否依据第一次鉴定结论定罪判刑?如果不能的话,应当怎么处理? (依据现在的材料证据,可以看出被害人起码是轻伤以上,可是鉴定机构是不会出具一个"起码是轻伤以上"的结论的.同时,起码是轻伤以上决定了也不应该撤案.)
不能按照第一次鉴定结论定罪量刑。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用于定案的鉴定结论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因此,司法机关应当无条件满足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这一正当的诉讼权利,不能以原始资料缺失为由,剥夺他们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若司法机关不能提供重新鉴定所需要的病历资料而无法进行重新鉴定,那么该案只能根据“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由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起诉。
按照公平原则,当事人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护这个权力.所以,以病志资料丢失为由不予进行鉴定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不能因为资料丢失就剥夺嫌疑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应该按照现有材料结合伤者现在的医学检查鉴定,这种情况我原来碰到一个,就是因为伤着自己保存病例弄丢了。
不可以按照唯一的一次鉴定结论定罪量刑,因为犯罪嫌疑人有获知用做证据的鉴定结论和要求补充、重新鉴定的权利,因此不能够以一次鉴定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如果资料已遗失,无法重新鉴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鉴定!
应该是按照第一次鉴定结论定罪量刑
唯一结论只能如此
答:觉得不满意可以上诉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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