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必要区分吸收犯和牵连犯?
有没有必要区分吸收犯和牵连犯? 在学习的时候,发现这两个很难区分,甚至有的书上举例也是举的相同的例子,以至于很难理解其区别了……
吸收犯与牵连犯的表面特征都是“数个行为、数个故意、一个处罚”,属于处断的一罪。区分它们的意义在于正确识别犯罪者的动机,区分它们的关键在于辨别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前因后果的联系。认定吸收犯的基本原则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认定牵连犯的基本原则是“后果行为覆盖原因行为”。 例如一个抢劫至人死亡的案件:行为人将被害人抢劫后离开作案现场,后觉得应杀人灭口,又返回将同一被害人杀死,虽有两个行为、两个故意,但只定故意杀人罪,是因杀人的行为重于抢劫的行为,属于吸收犯;行为人为实施抢劫行为,偷盗枪支并在抢劫过程中使用该枪支,将被害人击毙,即有偷盗枪支的故意又有抢劫的故意,即有偷盗枪支的行为又有抢劫的行为,但只定抢劫罪,不是因为抢劫行为重于盗枪行为,而是因为盗枪是为了抢劫,盗枪是原因行为,抢劫是结果行为,结果行为覆盖原因行为,认定为牵连犯。
吸收犯和牵连犯都属于处断的一罪,但牵连犯和吸收犯是需要区分的,牵连犯是实施某一犯罪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而吸收犯则不是为了实施一个犯罪目的而构成的数罪,他是数个犯罪行为。牵连犯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而不一定数罪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吸收犯则在数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
吸收犯和牵连犯是较难以区别的两个概念,两者有较多的相似性。但吸收犯中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侵犯了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犯罪对象。而牵连犯中的数个犯罪行为,往往是侵犯了不同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比如,甲意图杀乙,但觉得自己一人力量不够。于是教唆丙帮助自己杀乙。在这里,甲不但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同时还是教唆犯,此时实行犯就吸收了教唆犯。再比如,某人欲实施爆炸行为,先是自己制造了爆炸物,然后去实施爆炸。此处即为牵连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是方法行为,爆炸行为是目的行为,方法行为为目的行为所吸收。 另外,在牵连犯的情形下,数行为有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关系,而吸收犯就不具备这一特点。 这样的回答不知你是否满意。
吸收犯和牵连犯都属于数行为断处为一罪,实践时决定权在法官!应该区分,还是有区别的! 把吸收犯和牵连犯的特征和概念仔细看看,我们做为专业人员应该知道其中的区别,不要管书上举例也是举的相同的例子。假设一人强奸妇女后(原因行为)因害怕被害人报案而将其非法拘禁(结果行为)以上是牵连犯。这个案子如果说是吸收犯也说得过去,但好象有些勉强! 记住(决定权在法官)记住(决定权在法官)记住(决定权在法官)
答:(1)想像竞合犯与牵连犯、吸收犯罪的区别:要点是行为数量不同。想像竞名 犯是“一行为”,而牵连犯、吸收犯是“数行为”。判断一行为还是数行为的要点看是否“同 时触...详情>>
问:关于早泄问题(急)我和女朋友都是处女和处男。我们年龄也不小了,最近我们同居了。但...
答: 新婚燕尔,不亦乐乎。但有的新郎却有说不出的烦恼,就是每当性生活时,刚刚接触妻子性器官,或阴茎刚进入阴道,就会过早地发生射精,这种现象称为新婚早泄。 新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