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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法定监护人共同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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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法定监护人共同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是否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法定监护人共同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张三和李四系夫妻,有一子张小,现年17岁。张三和李四曾购住宅房一套,在办理产权登记时,为了将来去世以后不用再过户给张小,就直接把产权登记在张小名下。现张三和李四向王五借钱,约定用上述房产抵押,由张三和李四夫妻、张小三人共同和李四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李四向张三交付借款后,四人共同到产权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但是产权部门认为,张小未满18周岁,不予办理登记。因此请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法定监护人共同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产权部门不予登记的做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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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03-30 16:10:31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即张小父母),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看法条本案中张小抵押借款合同明显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以做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主体。

    w***

    2006-03-30 16:10:31

其他答案

    2006-03-30 16:07:20
  • 晕晕,你错了,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年龄满18周岁的公民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因此张小在法律上来说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民事行为应当由他的法定监护人来进行,根据我国法律张小的法定监护人是他的父母,但是上述案列中,因为张三和李四夫妻两人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已经将房子登记在张小的名下,因此从法律上来讲该房子是属于张小的财产,因此张三和李四夫妇做为张小的法定财产管理人应对该房子从保护张小的利益角度进行管理和保护.
      故夫妻两人的抵押行为是无效的,从法律角度上来讲可以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产权部门不予登记的行为是正确的.
      解决的办法是等张小满18周岁以后,让张小签名,或是举证该借款行为是为了保护张小的利益

    x***

    2006-03-30 16:07:20

  • 2006-03-30 15:48:08
  • 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在民法领域,16周岁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张小不是已经17岁了么?

    晕***

    2006-03-30 15:4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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