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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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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标的?

什么是标的?和客体有何区别?为何有的标的是行为,有的却是物?有没有法律关系的标的和客体是既有行为又有物的?举些例子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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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6-03-29 14:59:49
    标的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目标”。
    标的可以是“物”,一般的买卖合同(购买实物)如买 手机、买房屋···也可以是“行为”(包括“不行为”)。“行为”,比如运输合同、保管、劳务、举例说,你到邮局寄一封信,你买了邮票,邮局就有义务“按时把信件投送到指定的收信人手中”。这里,“按时把信件投送到指定的收信人手中”就是你和邮局之间的合同标的,它是“行为”。“不行为”也给你举一个例:我给你钱,租用你的承包地一年,你同意“在一年内不在这块地上种庄稼”。这就是我花钱买你的“不作为”。
    在同一经济法律关系中,可以同时有物和行为的标的出现。比如,前面讲到“买手机”,手机经销商除了有义务提供质量合格的“物”(手机)外,还有义务提供完备的售后服务,这就是“行为”了。

    看***

    2006-03-29 14:59:49

其他答案

    2006-03-29 16:18:44
  •   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所谓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理解诉讼标的的两个难点问题 1、诉讼标的识别问题 诉讼标的作为当事人争议并要求法院进行审判的对象,在具体民事案件中应根据什么标准予以识别,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学者争论最激烈的理论之一。对于诉讼标的的识别,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新诉讼标的理论和新实体法理论。
      目前从整体上看,新诉讼标的理论,也即以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特定诉讼标的的理论,在理论界已占据统治说的地位。 2、诉讼标的的意义 诉讼标的,是任何一起民事案件都必须具备的。诉讼标的是整个诉讼的核心。具体来说,诉讼标的的核心地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事人的攻击和防御都围绕着诉讼标的进行;其次,法院的判决是对诉讼标的的最终处理。
      最后,诉讼标的还是法院判定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的根据。如果前诉的诉讼标的与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则当事人不得就该诉讼标的向法院再行起诉。 参考资料: 。

    1***

    2006-03-29 16:18:44

  • 2006-03-29 14:06:45
  • 你上网去办个宽带,电信公司提供拨号器和安装服务,标的和客体不就是有行为又有物吗?

    m***

    2006-03-29 14: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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