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无政策或文件解读规定“组织调动”要区分“单位原因”和“个人原因”?
粤劳法[1996]67号“广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中“二、经组织调动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如调动时,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改变工作单位前在原位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现“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如原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金,其现“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应从调入本单位之日起计算。” 1、有无政策或文件解读规定“组织调动”要区分“单位原因”和“个人原因”?2、有无政策或文件解读规定其中的“可计算为”有“可计算”和“不计算”两重意思?如有,什么情况下可计算,什么情况下不计算?谢谢。
1、目前的政策法规对“组织调动”并无区分“单位原因”或“个人原因”,只要符合“组织调动”的规定,并办理好相应的手续,就应该连续计算工作年限。
2、“可计算为”应理解为“可以计算”,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应予计算。
答:可以与用人单位补签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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