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知识人 爱问教育 医院库

关于无身份之人与有身份之人共同犯罪问题

首页

关于无身份之人与有身份之人共同犯罪问题

邮政工作人员和非邮政工作人员共同私拆、隐匿、毁弃邮政工作人员所保管的邮件,是否构成共同实行犯以及应如何定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是否构成共同实行犯以及应如何定罪?

提交回答
好评回答
  • 2006-02-22 12:43:45
      在犯罪构成中,某些犯罪的成立与犯罪嫌疑人具有的特殊身份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有密切关系,不具备此类特殊身份的人不能单独成为犯罪主体。但不具备特殊身份的人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共同故意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都能构成共犯需要区别不同情况。
    在邮政工作人员和非邮政工作人员共同私拆、隐匿、毁弃邮政工作人员所保管的邮件的情况下,由于《刑法》对不同身份的人私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行为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和量刑标准,即《刑法》第252条和253条分别对非邮政工作人员和邮政工作人员的同种行为规定为不同的罪,因此,对两类人应按照其各自的身份,适用不同的条款。
       至于贪污、职务侵占等罪,《刑法》则明确要求有关违法主体必须是具备特殊身份的人,不具备特殊身份的人脱离有特殊身份人的职务便利是无法单独实施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或者说无特殊身份的人不能单独成为此类罪的犯罪主体。因此,这种情况下,如果具备特殊身份的人与不具备特殊身份的人互相勾结,故意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构成共犯。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有明确规定: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植物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蓝***

    2006-02-22 12:43:45

其他答案

类似问题

换一换
  • 刑事辩护 相关知识

  • 法律咨询
  • 法律

相关推荐

正在加载...

热点检索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返回
顶部
帮助 意见
反馈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