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刑事责任的功能
一、剥夺功能。针对犯罪人而言,对犯罪人权利与利益予以剥夺。 二、改造功能。改变犯罪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使其成为对社会有用的新人。 三、感化功能。通过负刑事责任,对犯罪人的思想所产生的触动和教育作用。 四、教育功能。一是对犯罪人本人,二是对其他社会成员的教育。 五、威慑功能。对犯罪人的威吓遏制作用。 六、安抚功能。指对受害人和其他社会成员安慰、抚慰和补偿。 七、鼓励功能。只对犯罪人适用。
刑事责任是与犯罪和刑罚彼此并列、存在密切联系而又相互区别的独立实体。刑事责任的功能即作用,突出地体现在它与犯罪和刑罚的关系之中。对此问题,可以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角度分别加以探究。 先从刑事立法角度看刑事责任与犯罪和刑罚的关系。在刑事立法上,统治阶级以其刑事责任观指导其犯罪观,对那些认为严重危害其利益和统治秩序而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行为,按照确定刑事责任的要求宣布为犯罪,并规定一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统治阶级也以其刑事责任观及刑事责任观所决定的犯罪指导其刑罚观,按照犯罪构成和其他有关事实决定的刑事责任程度而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情况规定是否必须适用刑罚,以及应适用刑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和刑罚运动中即刑罚实际执行中的调整制度(减刑、假释、赦免等制度)。
可见,在立法上,是刑事责任问题决定犯罪和刑罚问题。 再从刑事司法角度看刑事责任与犯罪和刑罚的关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决定行为人应否负刑事责任。一个人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即行为具备了刑法中的某种犯罪构成,他就应当负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产生于犯罪,是犯罪所引起的必然法律后时。
即犯罪的存否决定刑事责任的存否,犯罪的危害程度决定刑事责任的程度。进一步看,刑事责任又与刑事制裁(刑罚)的适用标准。这主要表现在:从质上看,刑事责任的存否决定刑罚的存否。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无刑事责任即无刑罚;存在刑事责任就存在应受刑罚惩罚性,刑事责任通常以刑罚为其法律后果。
从量上看,刑事责任程度很轻的,可以在应受刑罚处罚的前提下免予刑罚处罚,或者在判处较轻刑罚的前提下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符合法定条件即其刑事责任程度未加重的,就不再实际执行刑罚;由刑事责任程度所决定而必须实际判处和执行刑罚的,其判处和执行刑罚之轻重也要与刑事责任程度轻重相协调,责任重则刑罚重,责任轻则刑罚轻。
此外,刑事责任还以刑罚为其主要体现形式,即刑罚往往伴随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来实现。一句话,是刑事责任决定刑罚。可见,在司法上,刑事责任扮演的是决定不动声色犯罪而又决定刑罚的角色,是介于犯罪和刑罚之间对犯罪和刑罚的关系起调节作用的调节器。
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定的法律责任,它体现徉 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制原则。从刑事法律关系看,刑事责任实质上是犯罪人与以司法机关为代表的国家之间所发生的刑事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可以引伸出,刑事责任只能由实施犯罪的人承担,只能对犯罪行为人加以追究的原则。
从刑事法制的要求看,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国家司法机关追究、确定和解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都只能根据刑法、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和刑罚执行法(在我国即劳动改造法)的规定来行事,而不能违背这些刑事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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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对方又不是律师”:学长是怎么知道对方不是律师的?既然如此,你是不是也有办法知道对方到底是干什么的了?如果是知名的法学专家、教师、法官、检察官、法律栏目主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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