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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还是由现户口所在的户籍管理机关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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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还是由现户口所在的户籍管理机关开具?

请问,出生证明应该是由原出生地派出所开具,还是由现户口所在的户籍管理机关开具?请问,国家在这方面有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我在外地上的大学,之后毕业工作又将户口迁入另一城市,后来出国要开具出生证明,我妈妈说当时(78年)生我的时候医院没有开证明之类的,直接去上的户口,现在我的户籍管理机关说我不是在该城市出生的不给我开具,我妈妈到我家所在派出所,他们又说我的户口早就迁出不属于管理范围,还说他们也不能确定我是在那出生的,我就很奇怪,我说这是证明一个事实,为什么不能开具,再说,户口的迁入迁出都应该有记录的,他们推说没有,我家里还有老的户口本,他们说那已经没有法律效力了,真气人,我就想知道,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应该是由谁开具?我相信像我这种情况的人有很多,我本身认为这不应该是多么难得一件事,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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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12-09 11:27:09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的规定,公民最原始的出生记录,始自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进行申报登记的公安户籍办理机构,因此,现在的户籍管理机关以及原出生户籍登记机构的说法,都是不负责任的,你可以向其中任一个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其错误做法,或就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向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公安机关依法为你出具出生证明。

    海***

    2005-12-09 11: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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