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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犯罪处罚原则是什么?其只处罚首要分子等是否是法不责众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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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犯罪处罚原则是什么?其只处罚首要分子等是否是法不责众的体现?

聚众犯罪处罚原则是什么?其只处罚首要分子等是否是法不责众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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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08-19 09:03:58
      法将本类犯罪的主体规定为聚众犯罪活动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为了在实践中正确把握该类犯罪的主体范围,在理论上需明确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含义和范围。 
        (一)“首要分子”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那么在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既包括在聚众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在以聚众的形式进行的斗殴活动中起组织、协调、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由于首要分子系根据犯罪分子在聚众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作的认定,因此首要分子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认定 “其他积极参加者”中的“积极”,是一个带有心理评价的词语,因此,这里的“积极”,强调的应该是行为人对聚众犯罪活动须持一种热心的态度。这种态度上的要求表明,刑法规定的精神在于,对首要分子之外的其他参加者,只有具有较大主观恶性,才能对其参与的聚众犯罪活动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判定其他参加者对聚众犯罪活动的态度是否热心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在判定行为人是否为其他积极参加者时,首先应看行为人对参与的聚众犯罪活动是自己主动要求参加的,还是经他人邀请或要求而参加的。如果是前者,就表明其对参与聚众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积极性;如果是后者,通常就否定其对参与的聚众犯罪活动具有积极性,但如果行为人在他人的邀请或要求下,愉快地接受了邀请或要求,也应当认定其对参与的聚众犯罪活动具有积极性。
      在行为人以实际行动参与了聚众犯罪活动并具有一定的积极性时,就认定其为“其他积极参加者”,可以对其行为以聚众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有人认为,积极参加者一般是指在主动参加聚众犯罪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属于在共同犯罪中“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
      
      [1]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因为,从刑法规定“其他积极参加者”的立法精神上看,其对首要分子之外的其他参加者是否应负刑事责任,是根据他们在聚众犯罪活动中体现出来的主观恶性大小来决定的,而不是根据其在聚众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考虑的。 要获取更多信息请登陆: 。

    3***

    2005-08-19 09: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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