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用变更公司名称来逃避员工的解约补偿,《劳动法》是否有针对这一情况的对策?
公司利用变更名称来逃避员工的解约补偿,《劳动法》是否有针对这一情况的对策?
而公司一般不会直接与员工解约,而是把想要解约的人员调离原来的工作岗位,逼迫员工自动辞职,针对以上有什么对策吗?望各位前辈赐教!
对呀,现在公司就是这样做,毕竟银子少了,图省事,也不用给补偿了,真是不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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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绿楚才
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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