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婚前各有一个女儿,但离婚的时候都判给了对方(即前夫和前妻),我们都是少数民族,我们这种状况还可以再要孩子吗?
《婚姻家庭法》文明规定一对夫妻按照计划生育晚婚晚育的原则可以生育一胎,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再生。
下列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的条件是:
A、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B、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有一方子女为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C、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D、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判由对方扶养,现家庭无子女的
答:不是独生女。应该属于二胎!如果女方没有生育过,在女方的单位属于一胎,可以享受独生子待遇,但是在男方的单位属于二胎。详情>>
答:不可以吧,可以用一些收缩毛孔的化妆品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