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是否构成侵犯了承租人的使用权
我与上海金山区某某广场租了一年的一间商铺,并交清了租金和合同保证金。当时我很相信该广场,看了一下主要条款,没有看到第24条款后就签了合同。因我有事,后几个月请假关门了。现合同已到期,我也不想续租要求退房退押金。可广场不退押金。说我长期不开门,违反了合同。我看过第24条款:“乙方(指我方)不得擅自停止营业,乙方连续关门3天或当月累计关门满5天的,将受到100元每天的处罚。”各位律师,法学者,请教一下。1。广场没和我商量就订了该条款。2。我是请了假的,谈不上擅自停止营业吧。3。我是交清了租金的,我店关门是我对租房的使用权,该广场不该强迫我开门营业吧。请问:该广场是否构成侵犯了我租房的使用权?这第24条款是否违反了房屋租赁合同法?我能打赢官司吗?合同保证金能要回吗?谢谢!
如果能够证实该条是霸王条款,可以拿回保证金的。
但是换个思路想,对方为什么要定这样的条款,一个广场如果多家店铺关门不营业,对广场的客流量是有影响的,是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所以保证金估计要不回来了
答:出租人有治安责任,所以要了解承租人的情况。出租人在出 租时应当检查承租人的证件,不能将房屋租给没有合法有效证件 的承租人。同时,出租人还必须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详情>>
答:很简单。 1、房子是你的婚前财产,归你个人所有。 2、再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款项,归你们二人共有,权利平等。 3、如果你没有特殊合法约定,从其约定--...详情>>
答:那说不定,每个人的想法是不太一样的,不能一概而论,但我忠告女性朋友,男人是个怪(其实这是人的共性,只是男人比女人更明显罢了),越是得不到就越想得到,费尽千辛万苦...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