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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一下新的刑事诉讼法律师的权力大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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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一下新的刑事诉讼法律师的权力大了吗?

最好律师来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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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12-03-24 18:32:52
      
    我来聊聊吧:
    现行律师法和修改前的刑诉法在赋予律师的权利上存有许多不协调的地方。此次修法基本上协调了,不再打架了,甚至给予了律师以更多权利的保护。不仅大大简化了辩护律师会见案件当事人的程序,除三种犯罪外不再需要侦查机关的审批等,律师会见难问题也基本上得到解决,律师的权利在此次修法中得到强化,是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会见程序得到完善 新律师法在2008年破冰之后,传统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的“三难”问题相对有所缓解。但由于现行刑诉法的滞后,司法实践中律师“三难”仍普遍存在。新刑诉法对律师会见程序进行了完善,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
       二、律师可“提前介入” 新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该新增条款被普遍看作是,辩护律师在刑诉程序中可以“提前介入”。
      刑诉法部分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内容,使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得到原来在审判阶段的阅卷范围“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增加准备辩护的时间,增强辩护的针对性。 三、伪证罪应通知律所 新刑诉法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如此规定,“很有实际意义”。异地办理优势明显,尤其对保护律师权利和该类案件公正处理起到很大作用。 。

    非***

    2012-03-24 18:32:52

其他答案

    2012-04-01 11:17:15
  • 律师的“权力”应改为律师的“权利”。社会在进步,法律也在进步。当今中国,律师的权利正在不断增加中。

    w***

    2012-04-01 11:17:15

  • 2012-03-30 17:59:12
  • 律师的权利是否增大,不是文字问题,而是要落实到实际中,否则还是一张空文.

    小***

    2012-03-30 17:59:12

  • 2012-03-25 14:02:10
  • 公安大胜 检察啸声 法院平手 律师完败

    无***

    2012-03-25 14:02:10

  • 2012-03-24 19:04:23
  •   刑事诉讼中有三方主体:法院、检察院、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其中充当的是辩护人的角色。当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律师充当的是诉讼代理人的角色。这里就你的问题主要说一下作为辩护人的律师的一些权利。注意是权利而不是权力。权力是国家机关才有的。
    1、会见权。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阅卷权。律师法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3、调查取证权。律师法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

    ****

    2012-03-24 1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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