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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继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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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继承的问题

现在的公公是老公的继父.老公有一姐一哥,共三姐弟.现在的公公在第一段婚姻里有两个领养的子女(不是亲生的,一男一女.女的出嫁,男的神经病,,失踪三四年了.);婆婆跟现在的公公结婚六七年了,没有生育..现在的公公干儿子干女儿不计其数.尤其是现在公公的侄子们对公公 的财产都虎视眈眈..我婆婆跟现在的公公是有结婚证的...婆婆和现在的公公曾不止一次说过将来要和我们一起住,由我们养老送终..但都没提财产的事.我们也不方便提及..如果现在的公公去世了,,对于他的遗产应该是由谁继承呢?怎样分配呢?我们要怎么做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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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2011-11-01 10:56:28
  • 既然你公公要你们给他送终,那就让他写一份遗嘱,把财产留给你们,白字黑字免得今后起纠纷。咨询律师请访问“护航法律文书网”,那里每天都有律师在线解答法律问题,希望对你有帮助。

    护***

    2011-11-01 10:56:28

  • 2011-10-30 13:17:24
  • 你公公的遗嘱一定要去公证处公证 不然到时麻烦事好多 

    宛***

    2011-10-30 13:17:24

  • 2011-10-27 11:55:13
  • 公公是老公的继父,只有在与公公形成抚养关系的情况下,老公以及哥姐三人才可以继承他的遗产(当然公公立下遗嘱财产让他们继承的情况除外),否则,公公的财产只能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由有继承权的包括你婆婆以及与公公形成领养关系的两个子女共同继承(女儿出嫁,不影响继承遗产;儿子有精神病,虽然失踪三四年了.,在未宣布死亡前,需要保留他可以继承的遗产份额)。
    公公的干儿子、干女儿、侄子们对公公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既然婆婆和现在的公公曾不止一次说过将来要和你们一起住,由你们养老送终,却都没提及财产的事。因此,面对那么多的不确定因素甚至干扰,切不可掉以轻心,否则,一旦公公去世,你们或许将一无所获。故建议在公公有生之年,请其做一个将属于他所有的财产在他百年后由你们继承的遗嘱(最好公证)为好。

    海***

    2011-10-27 11:55:13

  • 2011-10-27 11:44:54
  •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
      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编辑本段继承权实现   继承权的实现,亦称为继承权的兑现,指继承人依法取得继承权后,根据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遗产的法律后果。
         继承权的实现要具备几个前提条件:1、主张继承权者属于继承权主体的范围;2、继承权人没有丧失继承权;3、继承权实现的内容是合法的,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要实现继承权,首先应明确自己是否具有继承主体资格,有遗嘱按遗嘱,没遗嘱按法定继承。
      继承开始后,任何一方继承人均有权提出分割遗产。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 编辑本段继承权丧失   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
      《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上述各项的具体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0、11、12、13、14条之规定,对应解释如下: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非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作出。即便是继承人有违反《继承法》第7条所规定之违法行为,并且继承人亦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其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一定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确认。 编辑本段继承顺序   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此外,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 。

    l***

    2011-10-27 11: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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