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各位咨询一个幼儿园损害赔偿的案件
我姐开了个幼儿园,开园一年多来广受好评,前段时间在老师陪同的情况下有个小孩在院内做游戏时摔倒致使两颗前门牙松动,当时医生建议松动的牙齿可以做固定处理,也可以选择拔除,结果学生家长咄咄逼人,强烈要求将牙齿拔掉,并要求幼儿园赔偿两万元,幼儿园本着协商的态度多次携带营养品到受伤学生家中看望,并垫付了全部医药费,但学生家长依旧不相让遂将幼儿园告上法院,并在法院审判期间依照职工工伤鉴定标准鉴定小孩为十级伤残,当然这其中原告与医院鉴定机构之间肯定有不可告人的秘密,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幼儿园赔偿原告医疗费28000,精神损失费5000和其他费用合计35000,请问各位律师以及和法律相关的朋友,该鉴定所依据的职工工伤鉴定标准是否合理,法院的判决是否公道,是否还有继续上诉的必要,我想听到各位中肯的回答。谢谢!
就下列几点谈一下意见: 1、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依照职工工伤鉴定标准对小孩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是错误的,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2.10.28之规定,牙齿脱落4枚以上始构成十级残疾。 3、既然医疗费是幼儿园支付,法院为什么还判决幼儿园支付医疗费? 4、你姐姐手里有法院的判决书以及伤残鉴定报告书吗?如果搞得到,你可以通过爱问的小邮箱联系我,以便更详细、准确地为你提供咨询意见。
首先,对您所经历的此事,表示遗憾。 因为本案根本不是工伤案件。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案件指的的是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时候受到侵害,与用工单位发生的纠纷案件。
其次,本案是校园侵权案件。 根据去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本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校园侵权案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我国民法中规定并且结合本案应是10岁以下儿童,在您姐姐幼儿园的儿童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校园侵权案件主体范围。
再次,本案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归责原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校园侵权案件中,受害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校方为无过错责任,即,对学校责任的认定,只需要有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有因果关系即可。无需认定侵害方有过错。
在本案中,学校老师在陪同幼儿游戏时,没有尽到照管义务,导致儿童受伤,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赔偿范围。 因为本案根本不是工伤案件,所以,不应该按照工伤或伤残等级赔偿制度执行,具体赔偿范围应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而定。 本案一审存在错误之处,必须上诉二审,建议请一个好点的律师,赔偿数额绝对没有一审的这么高。
首先,法院应当是参照职工工伤鉴定标准而不是依据。 其次,医疗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应当按照人身损害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工伤鉴定的标准低于伤残鉴定,因此在程序上存在瑕疵。 最后,你可以提出上诉,到二审重新申请鉴定。
答:不能 够不上十级伤残,根据相关规定,10级为上下颌骨缺损,但可以做后期医疗费用评定。详情>>
答:如果要判e?q销赃罪是一到七年~(销赃罪的判刑已}?改了)但是以上的要判就是3年以下~~像他?j#的例子一般都是罚款~~详情>>
答:那说不定,每个人的想法是不太一样的,不能一概而论,但我忠告女性朋友,男人是个怪(其实这是人的共性,只是男人比女人更明显罢了),越是得不到就越想得到,费尽千辛万苦...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