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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的工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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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的工时问题

您好,再次请教您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问题。
以下问题的前提均是职工属于综合计算工时,每月底企业会做好下个月的休息安排。
我感觉综合计算工时好像因为用的企业很少,关于它的法律条文更少,而产生以下疑惑。

1.法定节日、法定假日本来安排了职工上班,但是职工却不来上班,算是旷工吗?
以2010年的二月为例,因为刚好碰上有3天的法定节日,如果安排了职工2月11-12日休息,但职工从11日起至28日均未上班,其中的法定节、假日属于旷工吗?如果是一些普通的周末不去上班,算是旷工吗?

2.(1)综合计算工时是否也是每周必须安排休息一天?(2)每周工作不能超过40个小时?(3)条件(1)(2)是必须同时达到的吗?还是如果每天都工作,但7天加起来不足40小时法律都允许?

3.针对问题2,如果企业的确安排了职工一周工作了43个小时,那么超出的3个小时是否应该付加班费?如要,必须在当月工资支付吗?

问题比较长,感谢您耐心阅读完,如果回答的时候最好能够告诉我您是引用哪条法律法规的条文。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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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10-04-17 08:59:09
      1。法定节日、法定假日本来安排了职工上班,但是职工却不来上班,算是旷工吗?以2010年的二月为例,因为刚好碰上有3天的法定节日,如果安排了职工2月11-12日休息,但职工从11日起至28日均未上班,其中的法定节、假日属于旷工吗?如果是一些普通的周末不去上班,算是旷工吗? ?----如果确实符合综合计时的合同约定,则应该也要去上班的。
       2。(1)综合计算工时是否也是每周必须安排休息一天?(2)每周工作不能超过40个小时?(3)条件(1)(2)是必须同时达到的吗?还是如果每天都工作,但7天加起来不足40小时法律都允许?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综合计时总时间全部综合起来每天不超过8小时就是合法的,不论每天的工作时间,但是以不损害劳动者身体健康为限。
       3。针对问题2,如果企业的确安排了职工一周工作了43个小时,那么超出的3个小时是否应该付加班费?如要,必须在当月工资支付吗?-----综合计时不单单以每周工作时间来定,以综合时间的时间总长除以工作时间总长,大于8小时则一起计算加班费。 总而言之,按综合计时性质来计算劳动者工作,对劳动者是很不利的,因为这样丧失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得到加班费的权利。
      所以法律对综合计时工作制做了严格规定: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以后,才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一方面你要看你的工作性质是否属于以上的范围,另一方面你要看你的公司有没有就综合计时工作制度在劳动部门备案。否则你就可以完全推翻综合计时工作的合同,主张普通的劳动合同。为避免打草惊蛇,你首先先去劳动部门去检查看看有没有备案。因为在很多地方,劳动部门是为企业服务的,不排除突击备案的可能。
      

    铁***

    2010-04-17 08:59:09

其他答案

    2010-04-18 19:03:40
  •   一个繁琐且疑虑较多的问题,确实需要耐心阅读完并引经据典予以回答:
    1、“法定节日、法定假日本来安排了职工上班,但是职工却不来上班,算是旷工吗?”答复是肯定的,属于旷工。其理由需要从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简称综合工时制,下同)的定义谈起(详见《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 基于综合工时制的性质特点,如果企业只安排2月11-12日休息 ,而职工却从11日起至28日均未上班,尽管其中包括三天法定节假日,但由于企业安排上班却未按规定上班,13-28日期间应视为旷工。
       同理,只要是企业安排的上班,无论是周六还是周日,都应该准时出勤,否则将被视为旷工。 2、(1)综合工时制不实行每周必须安排休息一天的工作制度。(2)每周工作可以超过40个小时,但每月总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法定的20。83工作日,166。64小时。
       3。如果企业的确安排了职工一周工作了43个小时,那么超出的3个小时应该支付加班费,且应该在当月工资中支付。 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五规定:“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周平均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 。

    海***

    2010-04-18 19:03:40

  • 2010-04-16 22:17:36
  •   ··简单介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书记基本相同,即平均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一)以周或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   (1)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设备需要连续运行的部分岗位或工种的职工。主要是指:化工、冶金、电力矿山、地铁等行业的直接从事生产、运营、维修等有关人员。   (2)应职工家庭住址距工作地点较远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的人员。
         (二)以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   (1)因工作性质所决定,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主要指:交通、邮电、海运等行业的作业人员。   (2)工作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和行业的部分职工。主要指:地质勘探、建筑旅游及养殖、冷食、饮料生产等行业的有关人员。
         (3)建筑施工企业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权利以及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企业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需报经市、区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其所在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不办理审批手续。
       。

    a***

    2010-04-16 22: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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