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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租权的延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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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租权的延续问题

我的爷爷和奶奶去世前和我终身未婚的大伯(当然也没有子女)住在一起,房子是我爷爷的企业分的,使用权的房子,我的大伯和我爷爷是一个单位的。爷爷和奶奶过世后,大伯做为承租人一直住在那里,现在他已70多岁,前段时间身体不适,才脱险。房子承租权的问题就显的十分迫切,听说如果他的户口上如果没有共住人,在去世后,产权单位就有收回房产承租的权利,请教我们怎么做才能使我们家族的成员继续享受这套房子的承租权,因为我们作为家人没有在爷爷奶奶去世时有争执,家里的成员关系还是比较的和谐但住房条件也不好,大家一致赞同让我把户口迁到大伯家,不知道行不行。谢谢! 
1把这套房子卖了套现 
2把其中某人的户口迁过去。 
3家里人自买自卖过个户 
求懂法律的朋友指点一二
 共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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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9-11-25 11:29:51
    不知道你讲的该套房屋是你爷爷单位分配的纯福利房屋,还是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的产权转让受限的房屋
    如果是单位纯福利房,那么,该房屋的使用权仅由你爷爷享受,当然,你大伯是该单位员工,目前又居住该套房屋,所以单位不收回使用权也是情理之中,一旦你大伯去世,单位当然有权收回房屋的使用权.
    如果是当初你爷爷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的单位福利房,那么,只是产权转让受限,在你爷爷去世时,可以依继承将房屋的产权过户到你父母名下

    2009-11-25 11:29:51

其他答案

    2009-11-25 11:31:05
  • 你这里面存在两个问题:
    1、没有产权的房子,你们如何买卖?
    该房屋的产权是企业的,你们只是承租人,无权卖房子套现,当然也无权自买自卖过户。
    2、现在把户口迁过去,是否就能得到这个房子的承租权?
    对于是否能继续承租,户口是一个条件,还有一个条件要求是共同居住人,也就是说你和你大伯一直在承租房内共同居住。
    我国《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同时,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综上,如果你之前没有和你大伯共同居住在承租方内,产权单位是可以收回房屋的。如果确实想继续在此房内居住,建议你们与产权单位好好协商一下。
    

    笑***

    2009-11-25 11: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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