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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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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85条

在劳动仲裁或法院审理时,因为公司未在我离职时支付我的离职及工资,我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5条要求法院或仲裁直接裁决然公司加付50-100%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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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10-11 17:33:41
    不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只适用于由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处理的情况。
    

    海***

    2009-10-11 17:33:41

其他答案

    2009-10-11 10:52:37
  •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一般是指仲裁裁决后或劳动监察后给单位一个期限限期支付你应得的劳动报酬或经济补偿金,如果在这个期限内单位还是不支付的,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加付逾期不支付所应承担的赔偿金。而不是在你仲裁前就要求单位支付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

    无***

    2009-10-11 10: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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