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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物权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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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物权法定

张某为个体工商户,因生意需要向朋友刘某、赵某分别借款5万元和10万元。刘某、赵某碍于情面答应张某的请求,但要求张某进行担保。张某对上述两笔借款分别以劳力士手表和一块和住房一套设定担保。但对于5万元借款合同,张某以此期间手表自己需要使用为由请求刘某允许自己不交付手表。若该笔欠款不还,员将手表作为质押物清偿债务。对于10万元借款合同,张某以其房产证暂不由自己保管为由请求赵某不进行抵押权登记,并保证若欠款不还,赵某人享有优于他人受偿的权利。刘某碍于情面,勉强答应。赵某因不知抵押权不登记不生效力,故同意了张某的请求权。现张某两笔借款均超过清偿其不能归还,刘某和赵某依约行使质权和抵押权,均遭拒绝。刘某赵某提起诉讼。问:抵押权和质权是否有效?为什么?解析中说到刘某虽不享有质权,但仍可要求张某交付手表以清偿债务,只不过该权利为债权请求权,赵某也一样,可要求张某通过变卖、拍卖、作家等方式处理该房屋所得价金以清偿自己的债权。是不是因为刘谋和赵某都有了合同登记,才可以行使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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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08-04 16:35:50
    房产抵押权不登记不生效力,这是不法律规定的,所以,该房产抵押权担保无效;而手表的抵押不需要登记,所以,这是有效的。
    刘某赵某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查封张某的相应财产。用以胜诉后的执行。
    

    北***

    2009-08-04 16: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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