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律师
一个老太太她女儿正跟他女婿闹离婚,老太太借了19万给他的女婿、16万有借条、其中3万是没打借条、、请问能全要回19万钱吗?他女儿是不是也要还其中的一部分钱呢?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商清偿;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该条是关于离婚时的债务清偿的规定。 具体到你说的情形,要考虑到: 1、是否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双方共同名义进行求借,不管该借款怎么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诸如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外)即是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借时确系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之或债权人能够证明之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3、借时系以双方共同名义所借,且言称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但借后确系用于一方个人使用,在没有向债权人声明并经同意或未经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为对债权人无效,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4、借时是一方个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个人使用,借后确系为借款的一方个人使用,该借款应认定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 5、一方的借款,借时言明系自己个人使用,借后实际由对方个人使用,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债权人来说,借款的一方负有绝对偿还的责任,不涉及夫妻的另一方。
当然,这在其夫妻两方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债的关系,此可在其两方内部得以调节。
1、先看欠条是签署的谁的名字,如果是女儿、女婿共同签名,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两人负连带责任,二人都有责任还清。 2、如果是女婿一人打的借条,并用于个人所需,属个人债务,应由其独立偿还。 3、没打欠条的3万元,如果当事人承认,可要回。如果不承认,要有其它证据加以证明也可要回。
答:首先我感到丈母娘有点不尽情理了,都是一家人,用的着这么认真吗。如果真要是不愿借那就不借好了,何必呢。她这么一来,感情就可能会谈了。 我觉得可以叫自己的妻子去说啦...详情>>
答:不可以吧,可以用一些收缩毛孔的化妆品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