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顶上的广告牌收入归谁所有?
我所住小区是以前的老商品房,一直以来都有一公司在六楼楼顶做广告,每年有数万元广告费,这个钱原来是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别人独吞了,现在请问这个钱该谁得?是顶楼的业主得?是广告所处位置那个单元业主得还是全小区业主得?请详细解答高分.
现实中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如楼顶)的使用经营大多是物业公司的行为。那么物业公司是否有这样的权利,关键问题在于共用部位的所有权是否归属物业管理公司。如果该被使用部位在产权上属于物业公司,那么其经营收益自然归物业公司所有。如果发生问题,也是属于法律上讲的相邻关系,这个并不是我们今天讨论的问题。
今天针对的情况是,该共用部位已经被业主在购房时一并买下,即共用部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情况。从法律上讲,既然共用部位归全体业主所有,那么其应当由全体业主决定共用部分经营的相关事情,决定以什么方式使用、收益等。此外,对于公用部分的经营或者使用也可以事先在业主公约或者签订购房协议的时候就进行约定,并授权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按此逻辑,若没有经过业主大会决议,物业公司是不得对小区的公共部位进行经营使用,比如将委托管理的空房出租,谋取利益;将楼顶、楼道或平台等归物业管理的部位出租出借给第三人等。物业管理公司是全体业主委托的管理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管理活动。
正因为全体业主享有对公共部位的所有权,共用部位的经营所得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共用部位出租或其他经营性收益可以用于弥补公共维修资金的不足,也可以直接分配于各个业主。收益可以按业主拥有的面积比例进行分配,因为共用部位的面积的成本和费用分摊是按照专用部分的面积等比例分摊的,这种收益分配方式相对而言便于操作。
当然,经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对小区的公共部位进行经营,具体的收益分配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相关经营合同中体现,而收益也应当在支付给物业公司劳务费之后归小区业主共同所有,可以作为共有财产,用于对小区设施的维修、改善等。
另外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即使作为业主的个别住户也不能擅自占用公共部位,而影响到他人的居住。因为虽然单个业主也是公共部分的所有权人之一,但是公共部分是共有财产,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因此,单个业主也是不能随意占用的,这也是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依据“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共用部位的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公共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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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小区业主共同拥有。
房子如果是 私人的 那就是 业主 是单位 无业主的就是 大家 共同拥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依据“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共用部位的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公共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建筑物区分共同共有和区分所有。其中,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由此可见, 六楼楼顶每年数万元广告费应当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我所住小区是以前的老商品房,一直以来都有一公司在六楼楼顶做广告,每年有数万元广告费,这个钱原来是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别人独吞了,现在请问这个钱该谁得?是顶楼的业主得?是广告所处位置那个单元业主得还是全小区业主得?请详细解答高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建筑物区分共同共有和区分所有。其中,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由此可见, 六楼楼顶每年数万元广告费应当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二、是顶楼的业主得?是广告所处位置那个单元业主得还是全小区业主得? 该广告费既不是顶楼的业主得,也不是广告所处位置那个单元业主得,更不能是全小区业主得,而应当属于该楼全楼业主共同共有。
答:没什么标准,要根据房屋地理位置和人流量而定,也要根据厂家的大小而定.还有广告牌的大小. 综合:协议可以以一年或几年为限,因为有可能收取费用可以逐年增加. 比如:...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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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老兄:第一,女婿和儿媳是不能继承遗产的。第二,无论女婿和儿媳在调解书上签字或者不签字,都不影响调解书效力,调解书只要继承人签字即可。第三,法院搞错的是不该让女婿...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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