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将没有防水的地下室强制卖给用户
我所住小区为陕西杨凌区一个有多层住宅小区,住宅为6层的砖混结构,带有地下室,开发商当初是强制和住宅绑定在一起买给用户,地下室有窗户露出地面,小区是2008年之后的建设的,2009年9月开始交房,现在入住2年了,因雨季地下室漏水,业主放映强烈。经查询,建设方地基设计规范是采用《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DBJT24-31-2002》第85页第② (采用地下防渗规范:见第83页),也就是说没有地下室也是砖混的,是按照防潮标准,而没有做防水处理。而按照国标:《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以下简称《规范》),其中有一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3.1.4 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并应根据防水等级的要求采取其他防水措施。 请教精通建筑设计的专业人士,他们的设计规范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开发商将没有防水处理的地下室卖给不明细节的业主,他们的行为是否规范?如果不规范,是否可以诉诸法律解决?
1、地下室作为配套设施应当具备基本的使用功能,而这其中就应当包括防水处理。因此,如果开发商将没有经过验收的地下室交由你们,那么属于违约行为,你们可以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 2、你们可以向当地房管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其责令开发商予以更改。同时如果协商不成,建议你们准备好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将没有经过防水处理的地下室拍成照片,如果有必要最好请专业的监理或检验部门出具一份报告作为证据使用,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答:现实中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如楼顶)的使用经营大多是物业公司的行为。那么物业公司是否有这样的权利,关键问题在于共用部位的所有权是否归属物业管理公司。如果该被使用部位...详情>>
答:适合自己的..才是重要的...详情>>
答:在我们这个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只有这样的办法是唯一的。 符合中国的国情,形式上体现人民的心愿,虽然政府存在腐败的现象,但腐败是各国政府都存在的问题,可喜的是,我...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