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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这个“有关规定”是何时做出的,来自哪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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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这个“有关规定”是何时做出的,来自哪份文件?

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这个“有关规定”是何时做出的,来自哪份文件?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这个“有关规定”是何时做出的,来自哪份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发生宅基地纠纷后,当事人还可申请所在村、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这个“有关规定”是何时做出的,来自哪份文件?另外,如果由村、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宅基地纠纷,并见证双方签定了调解合同,这个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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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05-17 10:24:28
      这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规定,而是比他们的级别更高的国家法律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这个规定,宅基地这类土地所有权争议,只有经过基层政府的行政处理后,才能到法院起诉。
       至于你说的“村、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其实质是代乡镇政府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如果调解成功,则由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合同);如果调解不成,则以乡镇政府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对于乡镇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能向法院起诉。要注意的是,该诉讼是行政诉讼,诉讼对象是作出处理决定的乡镇政府。
       调解合同一经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在法律上就是有效的。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则就是构成了合同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向法院起诉,这一诉讼是民事诉讼,诉讼的对象是合同的对方当事人。 。

    北***

    2009-05-17 10: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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