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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自考本科论文:重婚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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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自考本科论文:重婚罪的认定

有谁知道重婚罪的认定这论文怎么写的吗?不要求整篇的,只要有些线索或是纲要什么的就行,有案例的请说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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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4-27 10:40:31
  •   提供案例给你做参考吧。[并附带一篇论文]
    欧某以被妻子自诉重婚被判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理由在服刑期间诉李某离婚案
    【案情】
      原告:欧某。
      被告:李某。
      法定代理人:许家兰。
      原告欧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2年12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
      婚后生育二女一男,夫妻感情尚可。1995年,欧某外出打工,从此与妻子分居。1998年4月,欧某在外省打工时与有夫之妇王英相识,两人同居生活。1999年4月,欧某与王英一同回到本村,在本村一山冲里喂养鸡、鸭、鱼等,并搭了个工棚,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
      李某对欧某进行过规劝,但欧某置之不理。欧某与王英的同居,给李某造成了精神上的严重伤害。李某于2000年元月开始精神失常。同年7月24日,李某到湖南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精神病鉴定,结论为:李某患精神分裂症,目前无行为能力。李某的胞兄共为她支付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3368。
      50元。2000年8月25日,李某以欧某、王英犯重婚罪为由向会同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00年12月2日,欧某、王英因涉嫌重婚,经会同县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2001年1月14日,该院以重婚罪依法判处欧某、王英有期徒刑各一年。   判决生效后,欧某关押在会同县公安局看守所服刑。
         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四缝三间的木屋1栋,打米机、粉碎机、电机、旧拖拉机、柴油机各1台,母猪1头及部分木料。   2001年8月15日,欧某以李某起诉其重婚致其被判刑,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会同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抚养儿女。
         李某的母亲作为她的法定代理人辩称:如欧某坚持要求离婚,须付给李某为治病所花的3368。50元,并支付其今后的生活费、继续治疗费250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婚后共同财产归李某所有。    【审判】   会同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欧某与被告李某婚后感情较好。
      但欧某于1995年外出打工后与李某分居已达6年之久。欧某外出打工期间,自与王英相识后,逐步发展到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李某以欧某与王英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欧某与王英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欧某提出与李某离婚,予以支持。
      由于欧某与王英的重婚,给李某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致使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至今未愈,且目前无行为能力,因此,欧某应当承担李某今后的生活费、继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对李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因欧某无力全部承担,予以部分支持。双方长女已外出打工,能独立生活,不需要抚养。
      次女、儿子尚年幼,需要抚养,因目前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抚养能力,应由欧某抚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享受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该院于2001年9月24日判决如下:   一、准许欧某与李某离婚。
         二、次女、儿子由欧某抚养,但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李某有探望的权利。   三、四缝三间的木屋各一半,左边归欧某所有,右边归李某所有。粉碎机、旧拖拉机、柴油机归欧某所有;打米机、电机、母猪、家具等归李某所有。   四、由欧某支付李某因治病已支付的医疗费、鉴定费等费用3368。
      50元。   五、由欧某支付李元婚今后的生活费5000元,继续治疗费5000元。   六、由欧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七、上列四至六项共计18368。50元,限欧某于本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支付8368。50元,其余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年内付清。
         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    【评析】   在婚姻家庭中,夫妻除共同生活、相互扶助、生育并抚养子女外,互享情感也是婚姻存在的重要功能。现代社会,人们更加注重婚姻质量,特别是情感的成分在婚姻中占据的份量已越来越大,感情的结合是婚姻双方之间互爱、平等和信任的基础。
      因此,夫妻感情存在与否,是考察婚姻关系是否破裂的重要依据,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仍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修订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欧某、李某虽然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但欧某于1995年外出打工后即与李某分居,至今已达6年之久。欧某外出打工期间,与王英相识并逐步发展到与其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李某以犯重婚罪为由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欧某、王英的刑事责任,二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各一年。
      欧某与王英的重婚行为,使李某的身心遭受巨大的伤害,患上了精神分裂症,经多方医治未痊愈。显然,欧某这种见异思迁、毫无责任感的男人,不能作为与李某共渡风雨人生的终身伴侣。而李某控诉欧某重婚并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又增加了欧某内心深处对妻子的愤恨之情。
      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不再是他们幸福生活的美好标签,而是成了桎梏他们人生的沉重枷锁。   尽管从社会效果来看,如果判决欧某不与李某离婚,或许有利于抑制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违法行为,但是,正如前所述,准许离婚与否,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法定标准的。
      既然欧某与李某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判决他俩离婚是完全应该的——既有事实依据,又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靠法律的手段维护婚姻的稳定并非婚姻立法的本意。婚姻能否维持,能否形成人们所期盼的幸福美满的婚姻关系,关键取决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合意。
      当婚姻关系的维持对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已失去其积极意义时,法律自然不应该强人所难,而应该更多地关注因婚姻解体的遗留问题,完善婚姻立法中的公平救济制度,尽量将离婚给当事人,尤其是无过错方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所带来的损害减少到最低点,以体现法律所坚持的公平正义原则。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的许多内容,如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赔偿制度,目的即是如此。本案中,李某的不幸令人同情,法院判决原告欧某付给她医疗费、鉴定费及生活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便是公平正义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体现。   纵观本案,虽然原告欧某是婚姻过错的责任人,且因犯重婚罪正在服刑,但法院并未因此而限制其行使诉讼的权利,并根据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依法支持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它表明,只要是我国公民,哪怕是正在服刑的犯人,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时,都享有充分的法律保障! 。

    京***

    2009-04-27 10:40:31

  • 2009-04-27 09:45:50
  • 我觉得你还是从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入手比较好。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1***

    2009-04-27 09: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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