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深圳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因朋友陷入人身损害赔偿的案子。该案现处于深圳市一基层法院一审阶段。案中争议最大的就是原告伤者的伤残等级问题。广东xx司法鉴定所对其评定为9级。我对此不服,为此,法院委托深圳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复核鉴定,并出具了深鉴专xx号鉴定意见书。可是,我发现该深鉴专xx号鉴定意见书中显示鉴定成员有一个鉴定人陈某,鉴定人执业证显示陈某“所属机构”为前述广东xx司法鉴定所,“执业方式”为兼职。 请问:1.深鉴专x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成员陈某是否属于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陈某是否违反了回避原则? 2.深鉴专xx号鉴定意见书是否是无效的? 3.深圳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聘请的某些鉴定人没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否合法?
1。深鉴专x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成员陈某是否属于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陈某是否违反了回避原则? :陈某违反了回避原则。《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第四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同理,司法复核鉴定也应实行回避制度。理由不言而喻,司法复核鉴定是专家委员会组织作出的鉴定,本质上也是司法鉴定。
因此,陈某应按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予以回避。 2。深鉴专xx号鉴定意见书是否是无效的? :该鉴定意见书效力是有问题的。是否完全无效,应由人民法院确认。 3。深圳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聘请的某些鉴定人没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否合法? :不合法。
按照《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专家委员会的专家鉴定人应当是符合法定执业条件、在其所属专业领域中具有公认的较高业务水平和公信力的专业人士,经本人申请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由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聘任。 上述判断建立在您描述的事实有确凿证据基础上。
救济途径:1、向原审人民法院陈述您了解的事实和掌握的证据。2、向深圳市司法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深鉴专xx号鉴定意见书”。如果深圳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履行职责不符合相关规定,则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以上意见供参考。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规定,申请鉴定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只有在双方不事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再由人民法院指定。
本案看不出有没有经过当事人协商。如果是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当事人不服,该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该鉴定只要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你们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如果该鉴定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也可以根据该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如果你方可以依据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所对原告伤者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结论申请重新鉴定。 。
既然是你朋友的事,你不是当事人,你没有权利“不服”,更没有权利提出质疑和请求。 如果说是你朋友不服鉴定,可以再申请重新鉴定,最高可以到省级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而你那“三问”,应该是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
答:一般不可以,除非有证证明重新鉴定存在重大失误和渎职,一般办案机关都会采纳重新鉴定结论。详情>>
答:你好,就是就当事人法律方面的问题答疑解惑,谢谢,望好评!详情>>
问:老年人腿软,无力,发冷是咋回事?我父亲今年60岁,查出患糖尿病已有7年了,一直坚...
答:这是糖尿病的并发症,血管和循环障碍,要控制血糖,增强心功能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