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签第二次合同到期,公司不在续签,怎么赔偿?
第一次与公司签了合同,(2004.1.1-2005.12.31), 第二次与公司签合同,(2006.1.1-2008.12.31) 公司现在不在续签合同(2008.12.31到期),请问应该怎么赔偿? 另如果公司辞退应该怎么赔偿?
公司现在不在续签合同(2008。12。31到期),请问应该怎么赔偿? 另如果公司辞退应该怎么赔偿? 楼主说说看?对劳动者而言,公司不再续签合同与公司辞退的区别在什么地方?我的感觉是一样的,即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愿意与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了,这属于到期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就是说原来的合同是有效的,只是至2008年12月31日为止合同到期了而已。如果公司现在不愿意续签合同了,公司是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那么,补偿金数额是多少呢?《劳动合同法》第97条明确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即:公司只需向劳动者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2008年之前的部分,按照当时的规定,合同终止依法不予经济补偿。 以下复北方狼网友: 合同到期终止与合同解除,其概念与内容肯定不同,作为执业律师知道这一点是起码的要求。但是,在本题有一个语境前提,就是楼主的合同今天就已经到期了,单位若不愿意继续履行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就属于一个到期终止的问题。
而此时,楼主又问到若是公司辞退如何赔偿的情形,所以,我才告诉他,在这样的情况下,到期不再续签与他所谓的公司辞退是一样的情形,且明确告诉他这是属于到期终止合同,请北方狼不要误解。 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与辞退不是同一个意思。 “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在法律上叫做“合同终止”。 而“公司辞退”是指合同没有到期,即合同期限内,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合同。 这两种情形的都是适用经济补偿,而不适用“赔偿”。补偿的标准是一样的,即都是一年工龄给一个月的工资这补偿,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
但这两情形的工龄计算的起点是不一样的。 解除合同的补偿是原来的《劳动法》就有的,新的《劳动合同法》只增加了“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所以,解除合同的补偿从员工到单位参加工作时开始计算。你2004年1月1日参加工作,可以得到5个月的工资。
而“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即“合同终止”,则是《劳动合同法》的亲的规定,该规定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即只能是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补偿,即只能得到1个月的补偿,此前的不算。 哈,这差别大了。 哦,还有一个差别。解除合同的,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你,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则应当另支付1个月的工资为“代通知金”;而合同到期终止,则没有提前通知的规定。
答: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和你的意愿来看,建议如下,仅供参考: 第一,你不要主动辞职,即你不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为你毕竟想做过年,拿年终奖金; 第二,公司未给你买社...详情>>
答:如果要判e?q销赃罪是一到七年~(销赃罪的判刑已}?改了)但是以上的要判就是3年以下~~像他?j#的例子一般都是罚款~~详情>>
答:那说不定,每个人的想法是不太一样的,不能一概而论,但我忠告女性朋友,男人是个怪(其实这是人的共性,只是男人比女人更明显罢了),越是得不到就越想得到,费尽千辛万苦...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