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问题
我家现在一些土地纠纷问题想要咨询.事情是这样的,村里有一些地土没有人种,而且村里也有很多人去开了荒,村大队也没有说什么.可是现在种了十年.今年国家修路要经过我家那块开荒的地.也有相应的赔款.问题也就出来了,村大队说那块地属村大队的,也就是赔款也属于村大队.按照土地管理法,那地的赔款应该属谁?或应该怎么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之规定,你所指的个人土地,其法律性质仍为农村村民集体有拥有的土地。 并不能因为村民耕种了十年就改变了集体所有土地的性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之规定,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是“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可见,村委会的观点没错,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当由耕种的村民所有。 。
这个问题其实有点复杂。其一,荒地的所有权属于村大队,你家享有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其二,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就将村大队所有的土地收为国有,而你家的土地使用权也不再存在。于此,村大队和你家都应该获得补偿。具体可969072444详细交流。
土地补偿应当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土地补偿,一部分是地上附着物赔偿。 我认为:根据你说的情况,地上附着物补偿应当归你们家所有。 另一部分土地补偿:土地历来集体所有,所以土地补偿应当归村集体所有,但是有争议的是,荒地和正在生产的土地价格肯定会是不同的,高出荒地的补偿部分应当归你们所有一部分;换句话说,开垦荒地的劳动付出应当有所补偿。这部分补偿的计算办法大体是:种植作物的产值×租赁年限,记得国家有关开垦荒地政策是15年不变,你们已经种植10余年,与15年的差额应当归你们所有一部分。 在这一点上的补偿方法,估计占用的其它土地的补偿方式应当有所参照。
答:五行分:金木水火土。 天干及五行属性 甲乙同属木,甲为阳木,属栋梁之木;乙为阴木,属花草之木。丙丁同属火,丙为阳火,属于太阳之火;丁为阴火属灯烛之火。戊已同属土...详情>>
答:那说不定,每个人的想法是不太一样的,不能一概而论,但我忠告女性朋友,男人是个怪(其实这是人的共性,只是男人比女人更明显罢了),越是得不到就越想得到,费尽千辛万苦...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