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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之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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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之疑问?

1、《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补偿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按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伤者向法院起诉请求再赔偿的的,法院不予支持。
这我就不明白了。到底在什么情形下,才有“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并且还不违反《解释的规定》?
比如说,《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这条就明文规定了可以要求企业再次赔偿。
还有其他情形吗?请高手多多指点。
2、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主要是事实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在人身受到伤害的事情上,劳动关系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而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都是不一样的。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区分这两者的区别,什么情况下属于劳动关系?什么情况下属于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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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8-11-17 15:26:26
      1、《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补偿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按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伤者向法院起诉请求再赔偿的的,法院不予支持。 这我就不明白了。到底在什么情形下,才有“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并且还不违反《解释的规定》? 比如说,《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这条就明文规定了可以要求企业再次赔偿。 还有其他情形吗?请高手多多指点。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赔偿是针对的是生产安全事故,并不是针对所有的工伤事故。其他工伤事故就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办了。 ------------------------ 2、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主要是事实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在人身受到伤害的事情上,劳动关系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而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都是不一样的。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区分这两者的区别,什么情况下属于劳动关系?什么情况下属于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法对适用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请参考一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只要符合该条的规定的情形,就应当适用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也要适用;其他情况可适用雇佣关系。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适用劳动合同法,是劳动关系;其他的(比如你开一个个体商店、小吃部等)就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而属于雇佣关系。
      不好理解吗? 劳动安全事故造成的伤害也属于劳动安全事故啊,不一定非要有死亡的后果。 再不理解可以发消息将问题讲具体些。

    引***

    2008-11-17 15:26:26

其他答案

    2008-11-17 13:53:37
  • 你好:
    在工伤中用人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属于工作就需要承担责任。
    但是在生产安全事故中用人单位是有过错的,可以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赔偿。这一般会比工伤的赔偿高。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王***

    2008-11-17 13: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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