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一级能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赔偿全部工伤待遇吗?
我单位一外地农民工因工伤被鉴定为一级伤残,植物人,没有行为能力,我单位没有为其交纳工伤保险,现在我们与其父母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30万元,但是公证一次性赔偿协议时,公证处说不合法,一级伤残不能一次性赔偿,不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即使签了协议也无效,对方还可以起诉,但是我们都是愿意的啊,劳社部发〔2004〕18号《关于农民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有单位上工伤保险可以一次性解决的明确规定,对单位没有上工伤保险的规定不明确,请问我单位该怎么办.
1、你说的问题涉及到你们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中是否合法的问题。 2、由于劳动关系和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并不完全是平等上民事主体的之间的民事关系,所以对于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和单位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无论是否经过公证,职工是否还有权提起劳动争议,是有不同意见的。
因此公证处对待这个问题是比较慎重。 3、要想使这个协议有效,我认为首先单位不能减少发生工伤的职工基于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的待遇。即一次性赔偿数额不能少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关于一次性赔偿数额,我认为《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规定的数额可以作为参考依据。
一次性赔偿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你单位一次性赔偿数额不低于上述数额的,我认为即使职工再行起诉,胜诉的可能性并不大。如果低于上述法定标准,损害了工伤职工利益,职工再起诉时单位就有可能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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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的吗?法律不完善啊!着不让好人吃亏吗?
对认定为伤残一级的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确有“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的规定。但第六十三条还有“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规定 。你所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 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
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的规定,两者都涉及到一次性赔偿问题,可能有些部门比如公证处尚未遇到过类似情况,不敢贸然处理,或片面或断章取义的理解以上法条,也是可以理解的。 因此,建议你们还是先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此事的处理方法,由于是专业部门,对法条的理解及适用要高于其他部门,相信会给你们一个准确答复的。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那就认定为对方提供的是劳务,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合同关系,他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你单位可一次性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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