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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剥夺政治权利与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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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剥夺政治权利与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问题

请问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若可以剥夺政治权利从何时起算?(缓刑执行完毕?判决执行之日?)若缓刑被撤消后又如何计算?(要给出法律依据,因为都说缓刑类似于假释,而被假释的执行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附加刑时是在假释之日起算而非假释期满之日。而被判有期徒刑的是在有期徒刑被执行完毕之日起算,所以对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起算点产生质疑,尚未找到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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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06-03 22:16:19
      1、《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 可见,缓刑与假释的区别是很大的“缓刑类似于假释”的说法是错误的。 2、《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 既然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也是原判的刑罚,那么也应当是不再执行了。 。

    北***

    2008-06-03 22: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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