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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善意的履行合同是否违反诚心原则?可否认定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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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善意的履行合同是否违反诚心原则?可否认定为违约

就是没有明显的违约情节但是的确会给对方造成可以预见的损失
请从法理方面答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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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4-10-07 23:15:40
      您的问题并没有说清楚以下问题:所谓“没有明显的违约情节但是的确会给对方造成可以预见的损失”的行为是否为合同约定的行为?
    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分不同情况简单分析:
    1、如果行为人所为的行为并非合同中所约定,那么其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2、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去实行的,那么即使对对方造成可以预见的损失,也不能认为违反了诚信原则。
      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就是说,合同的当事人完全可以订立对自己不利的合同,只要这种合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依然受法律的保护。 对于上面第2点的情况,应当加以较为严格的限制,也就是说,诚信原则依然是可以作为一条检验的标准对具体情况做具体的分析。
      如果题目中所称的“非善意”的履行是指在履行中故意采取造成对方损失或者增加对方负担的方式履行,而采用这种方式又缺乏合理的依据(比如现实的紧迫性),那么可以认为其违反了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我们举个例子来分析:比如位于相邻城市的甲乙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约定由甲负责送货,乙负责运费。
      尽管合同中没有约定运输的方式,但是如果甲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刻意采用了空运的方式导致运费的不合理增加,那么其行为就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鉴于题目比较模糊,只能做大致上的回答。如果有错误之处,希望大家互相交流。

    绯***

    2004-10-07 23:15:40

其他答案

    2004-10-07 23:06:56
  • 我是这样想的,只要你能举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你受到的不管是实际的损失,还是可以预见到的损失,都是可以支持的,重要的还是你的举证能力和范围,至于支持不支持还得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

    1***

    2004-10-07 23:06:56

  • 2004-10-07 21:39:42
  • 这可能叫显失公平。即合同的履行对一方明显地不公平。
    当然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私法中的帝王条款,要求合同双方诚实履行,守信用,不损害对方的利益,也不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不能归到违约上,应该是归到缔约过失责任上面。呵呵,由于不知道具体情节,只能瞎猜!

    1***

    2004-10-07 21: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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