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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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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有关问题

行政诉讼中重复处理行为与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请求复议,复议机关作维持决定的而提起的诉讼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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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04-02 07:57:19
    你好:
    1、所谓“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或是申诉,对原有的、已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而且,重复处理行为中的申诉或申请,不是申请行政复议,而是在已经超过行政复议期限、行政起诉期限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诉,对于因这样的重复处理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原因是:原行政行为已经生效、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时限已过,而且【重复处理行为并没有形成新的权利义务状态】。法院应当维护公共行政的稳定性和效率性。
    2、而“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请求复议,复议机关作维持决定”的:复议中的行政行为还没有生效、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虽然是维持原行政决定,但却肯定了原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对于复议维持的行政行为,还没有经过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因此:这种情况是法院应当受理的、

    1***

    2008-04-02 07:57:19

其他答案

    2008-04-01 23:17:43
  • 行政诉讼中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复议机关作维持决定的而提起的诉讼则属于行政诉讼的受宁范围.

    1***

    2008-04-01 23:17:43

  • 2008-04-01 22:19:59
  • 行政诉讼中重复处理行为与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请求复议,复议机关作维持决定的而提起的诉讼有什么区别? 
    都属于行政诉讼, 只是诉讼请求不同。

    北***

    2008-04-01 22: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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