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有关问题
行政诉讼中重复处理行为与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请求复议,复议机关作维持决定的而提起的诉讼有什么区别?
你好: 1、所谓“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或是申诉,对原有的、已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而且,重复处理行为中的申诉或申请,不是申请行政复议,而是在已经超过行政复议期限、行政起诉期限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诉,对于因这样的重复处理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原因是:原行政行为已经生效、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时限已过,而且【重复处理行为并没有形成新的权利义务状态】。法院应当维护公共行政的稳定性和效率性。 2、而“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请求复议,复议机关作维持决定”的:复议中的行政行为还没有生效、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虽然是维持原行政决定,但却肯定了原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对于复议维持的行政行为,还没有经过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因此:这种情况是法院应当受理的、
行政诉讼中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复议机关作维持决定的而提起的诉讼则属于行政诉讼的受宁范围.
行政诉讼中重复处理行为与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请求复议,复议机关作维持决定的而提起的诉讼有什么区别? 都属于行政诉讼, 只是诉讼请求不同。
答:为了保证行政复议法所确立的宗旨得以实现,切实保障公民、法人 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行政复议法规定,除行政复议决定为 最终裁决的以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详情>>
答:一般是按时计费,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来定。详情>>
问:请帮我看看化验单.肝功和两对半我老婆一年前怀孕的时候查出有乙肝.07年7月又去做...
答:是小三阳,肝功正常,查DNA来了解传染性.详情>>